新東亞:公告本公司為催收債權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4-23 17:40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與徐慧瑀、李沛甫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無。
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他字第643號、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於104年1月與Amandia International Ltd.(以上簡稱Amandia公司)簽訂
原料採購訂單,並依約定預付美金36萬元貨款,惟Amandia公司未依約定於期限
32萬元皆未收回。又經本公司調查發現此交易係由本公司業務經理徐慧瑀與其夫
李沛甫共同謀取不法利益,涉犯背信罪,於105年1月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
刑事告訴。
(2)於105年12月因徐慧瑀及李沛甫涉侵權行為致本公司遭受損失,向桃園地方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美金32萬元。
(3)本公司於106年2月接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24635號),被
告2人背信案件經偵查終結,已提起公訴。
(4)本公司於107年1月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被告2人應連帶賠償本公司美
金9仟元(即原料價差)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惟本公司認為被告2人因負全數賠償
責任,已於107年1月29日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因本案已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後續視案件發展情形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請求徐慧瑀及李沛甫賠償美金32萬元,本公司目前營運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
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對本案件提出答辨,經與委任律師研議後,認為被告徐慧瑀及李
沛甫仍應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本公司將另外提出必要之因應法律措施,全力捍衛
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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