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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0款
1.契約種類:
期貨契約
2.事實發生日:104/11/23
3.契約金額:
未平倉契約金額:美金 1,526,000元
一年內累積取得交易之金額:美金3,911,400元。
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
美金160,000元。
5.處理程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避險性交易:
個別契約損失金額達該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全部契約損失金額達契約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
以避險為目的
7.被避險項目:
原料
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
美金1,526,000元
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
不適用
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金額:
不適用
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
不適用
12.契約期間:
104/08/26~105/02/23
13.限制條款:
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不適用
15.其他敘明事項:
一年內累積取得期貨交易之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以上,依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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