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130517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73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73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9.98540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之2條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比例為9.985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即可行使認股權,存續期間為五年 ,對原股東權益為逐年稀釋,因可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共創公司及股東 之利益,對股東權益將有助益。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 一 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之2條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發行期間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 三 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當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實際授予認股權人之員工及認股權 數量,將參酌職責、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 四 條: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73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 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730仟股。 第 五 條:認股條件 (一)每股認股價格:新台幣16.8元。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 5 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自授予日後服務年資屆滿2年20.00% 自授予日後服務年資屆滿3年30.00% 自授予日後服務年資屆滿4年50.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3.認股權利於可執行之日始,一年內需執行完畢,否則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依認股權利可執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如有離職 、退休、死亡之情事,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因受職 業災害致死亡者,可行使之認股權比例,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尚 未達可行使之認股權比例,則自動消滅。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 第 六 條: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第 七 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 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之股價不得低於股票面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該次每股配發現金股利 第 八 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 本額變更登記。 (五)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予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持有人。 第 九 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憑證,除於轉換取得普通股前,不得參與本公司配股、配息及新股 認購外,其餘期間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 十 條: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二款辦理。 第十一條: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 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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