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7/03/242.公司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6.報導內容:媒體於2018年3月24日報導:「大都會資產管理公司涉嫌偽造不實文件向兆豐銀等銀行詐貸案。」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不實報導。8.因應措施:本行與大都會資產管理公司並無往來,特聲明相關消息均非事實。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