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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陞泰:陞泰科技發行限制權利員工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1 16: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1

2.預計發行價格:0(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

4.既得條件:

自發行日後1個月(或30日)內仍在本公司任職且考績A以上者既得100%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發行日後1個月(或30日)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非職業災害致

死亡、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或個人績效未達考績A者,其尚未既

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

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離職生效日起,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4)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5)員工自被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或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給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有權就其尚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而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當日之收盤價20.95元計算,若全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600,000股

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金額為1257萬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流動在外8000萬股計算,約稀釋每股純益0.157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600,000股約佔流通在外股數0.75%,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

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如遇於本公司

各項配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

權利。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

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嗣後如因法

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戶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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