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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7/03/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1月18日因設備故障,造成氣體逸散於空氣中,未於時間內
通報,高雄市政府環境護保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1條裁處罰鍰
新台幣100萬元整,接受環境教育講習8小時。
(107/03/08高市環局稽字第10731629500號函)
3.處理過程:無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強化人員操作訓練及應變處理機制、加強設備及管線定期
維護檢視與風管增設弱點設計及增設氣體偵測器,監控並連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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