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飛:代10%大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2-12 12:00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7/02/12
2.公司名稱: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代10%大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30,390,653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 前一次公告 前一次公告持股 本次公告時 本次公告時持股
持股總額 總額占被取得股 持股總額 總額占被取得股
份公司已發行股 份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百分比 份總額百分比
林家鈺 初次取得不適用 初次取得不適用 3,181,000 10.47
富御投資 初次取得不適用 初次取得不適用 316,000 1.04
(股)公司
合計 3,497,000 11.51
(3)取得或減少之股數、日期及方式:
於106年11月9日起至107年2月5日止,經由集中市場交易方式共計取得3,497,000股。
(4)新增或減少之共同取得人:無。
(5)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資。
(6)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暫無再取得計畫。
(7)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
(8)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林家鈺是於107年2月5日取得10%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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