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7/01/242.公司名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參加之聯貸案發生逾期,決議出售不良債權本金合計USD$10,000,000元6.因應措施:配合主辦行出售不良債權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經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7年1月24日第7屆第16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