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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條款醫療法將闖關 除台塑集團受影響 還有3家上市櫃公司將受衝擊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01-16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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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醫院副院長洪子仁。(鉅亨網記者陳慧菱攝)

俗稱「長庚條款」的醫療法修正案今 (2018) 年將闖關,將牽動 58 家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其中影響不只台塑集團,遭衝擊的不乏上市櫃公司,如新光金 (2888-TW) 的新光醫院、國泰 (2882-TW) 霖園集團的國泰醫院、遠東集團的亞東醫院等。

「財團法人」醫院為了確保其公益性質,法令規定財團法人的盈餘必須有 10% 使用在教育、醫療、研究上,不可以像一般公司直接將盈餘分配給董事。但仍被外界詬病的是長期被「萬年董事會」所把持,尤其林口長庚醫院爆發內部管理問題後,因此啟動醫療法修法。


林口長庚醫院爆發內部管理問題後,衛福部專案小組要求長庚董事會進行改革,其中要求台塑關係企業退出董事會,另擬修醫療法。醫療法修正案聚焦醫療法人「所投資企業人員不得兼任醫療法人董事、董事會須有衛福部選派具醫療背景人士擔任公益監察人、全面財務監理」等三方向。

新光集團轄下有財團法人新光醫院,董事長吳東進今天談到醫療法修法大吐苦水,他說,新光醫院為了更多病患醫療所需,正在規劃蓋分院,醫療設備也一直推陳出新,但現在醫療法要修法,牽動董事會章程,一旦修法通過,將影響醫院競爭力,他甚至說:「早知道就不要辦醫院了。」

新光醫院副院長洪子仁也表示,醫界對於主管機關監督醫療體系,予以高度尊重與支持。但是,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不應逾越自治範疇,像是醫療法人的捐助章程以及董事組織章則等,均應本此原則,不宜過度規範與限制,且尊重法人的獨特性。

洪子仁進一步指出,醫療法要修法,回應國人醫療需求和提升法人治理高度是正確方向,但主管機關不宜因個別事件 (長庚條款) 扭曲修法方向,尤其針對單一事件或體系「量身訂做」,這些都不符合修法初衷與概念,對自我管理良好的醫療財團法人也不公允。

洪子仁舉例,醫療財團法人設立的醫院數量,雖僅占全台醫院 11%,但提供的病床數卻占總病床數 32%,申請醫療費用支出占比近 41%,也就是說約占一成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了三成多住院服務、四成多醫療服務,顯示財團法人醫院的營運管理效率,對於促進台灣醫療國際聲譽與競爭力,有著功不可沒的貢獻,一旦醫療法修法過度嚴峻,恐削弱醫院競爭力。

洪子仁強調,記取一例一休殷鑑不遠,修法應全面性思量,過度修法超過比例原則反而箝制醫療財團法人正常發展。若因修法造成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失去管理彈性及經營競爭力,將非國人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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