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假處分裁定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聲字第445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全字第192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下稱原裁定),命台灣大於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下稱通傳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
(下稱C4)並經通傳會核准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行1715.1-1721.3、
下行1810.1-1816.3MHz頻率(下稱C1),台灣大不服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
104年度抗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裁定因台灣大未再提起抗告,遠傳
勝訴確定。後台灣大依法自106年7月1日起即無法使用C4頻率。
6.處理過程:台灣大於106年8月以其未再使用C4為由,向高等法院聲請撤銷原裁定;
經高等法院於107年1月15日,以”台灣大自106年7月1日起無法使用C4頻率,遠傳
復已使用C4頻率,發生情事變更”為理由,撤銷原裁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2G業務依法於106年6月30日屆期終止,
台灣大依法不得再使用C4,遠傳已自106年7月1日起,將C4頻率提供為4G業務使用,
本裁定對本公司業務財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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