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公司:揭露本公司油品事件訴訟案件重要內容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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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7/01/10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函示要求,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揭露
本公司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因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和油等產品,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起公訴之油品事件,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因調
合油標示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本公司認為有違憲之虞,
已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二、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司、
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富味鄉公司及俐豪公司等採購油品陸續爆發油品食安事件,
致本公司產品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三、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
員,請求損害賠償。目前除強冠公司上游廠商郭盈志、施閔毓部分被判決應連帶賠償
本公司新台幣12136萬餘元外,其餘訴訟均在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
四、消基會以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起訴求償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本公司無需賠償。另消基會對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及正
義公司豬油求償上訴案暨消基會起訴本公司使用強冠公司豬油求償案,均仍在一、二
審審理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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