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拓-KY:公告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與100%持有之子公司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公開收購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案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前,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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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8款
1.事實發生日:107年1月3日
2.發生緣由:(1)公開收購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號8291,以下稱「尚茂公司」)
普通股股份案(以下稱「本案」)之公開收購人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與100%
持有之子公司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係屬外國人投資身份,依據外國人投資條
例第4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業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台灣時間)(以下同)檢具相關申請
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稱「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核准。
(2)本案公開收購人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與100%持有之子公司日本大拓
(Daito Me Co., Ltd)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經外國人投資主管機關第1156次委員會議
核准投資,民國107年1月2日取得經審一字第10600291590號投資核准函,爰依公開收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本案公開收購成就條件為:(1)最終有效應賣之尚茂公司普通股股數達最低收購數量
34,972,000股(約相當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公開資訊觀測站顯示之尚茂公司全部已發
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 46.00%);及(2)公開收購人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與
100%持有之子公司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於收購期間內取得外國人投資主管機
關之投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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