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6/12/292.違規情形:參貸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聯貸案,有過度依賴主辦行所提供之資料,未審慎評估授信戶財業務狀況,且未落實貸後管理。3.罰鍰金額:新臺幣200萬元。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等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5.預計改善措施:已檢討並依規定辦理改善中。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