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境:本公司因工程合約爭議提請民事訴訟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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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全球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06/12/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中華全球公司台中油料廠因發生油品洩漏事故,經台中市環保局先後公告為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委託本公司辦理整治相關事宜,雙方於105年2月簽
訂「臺中市梧棲區港口段335-18地號防溢堤外整治統包工程」(契約總金額185,000千
元,下稱「堤外合約」)服務合約書,本公司並受託為該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控制計
畫書』之計畫撰寫者及執行者。
(2)關於「堤外合約」履行部分,本公司於簽約後依約執行場址污染整治工作,並依據合
約約定按工程進度百分比請求中華全球公司支付工程款項,惟中華全球公司遲未履行
付款義務。累計至106年10月底止,本公司依據工程進度請求被告支付契約總金額30%
共55,500千元。
(3)上開事宜經本公司多次函催,中華全球公司仍拒絕付款,本公司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專業律師處理訴訟案,並於106年12月25日向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中華
全球公司支付積欠之合約工程款並給付逾期利息,並負擔訴訟費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依據本公司委任律師檢視本案相關證據,評估本件堤外合約合法有效,被告應按承攬
契約之法律關係給付工程款項。縱認堤外合約因未經被告董事會通過而未生效,本公
司仍得依據民法第176條請求被告償還費用及第179條返還不當得利主張權利。
(2)截至106年第三季,本公司財務報表仍依據IAS 11第22段認列「堤外合約」收入,累
計認列本案應收建造合約款148,262千元;且經參酌委任律師法律意見,評估該款項
收回尚無重大疑慮。
(3)本公司就「堤外合約」提請民事訴訟後,擬與簽證會計師討論,參酌訴訟案件進度、
雙方證據資料、律師評估意見等,綜合評估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程度。初步評
估結論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已委請專業律師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權益,後續若有判決結果,將再依規定揭
露。
(2)後續擬持續參酌訴訟案件進度、雙方證據資料、律師評估意見等,即時評估本案對本
公司財務業務影響程度,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資訊揭露。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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