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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訊理財客:基金老鼠倉頻出 基民權益如何保障

鉅亨網新聞中心

談到基金“老鼠倉”,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投資者,都對其視同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欲除之而后快。去年以來,隨著多起類似案件的披露,基金“老鼠倉”再度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不過,一個不能否認的事實是,盡管對基金“老鼠倉”處理的不少,但真正的受害者—基民,得到相應賠償的,到目前還沒有過一次。迄今為止,國內的基民維權仍無成功先例,但這也並不能否認市場相關各方為維權而做出的努力。

值此今年“3•15”到來之際,我們特地推出該期專題,呼吁監管部門和基金公司看清楚,如何維護、保障基民的權益,才是這個行業長期、健康發展的根本。


“老鼠倉”頻出 基民維權舉步維艱

大家都知道,內幕交易和“老鼠倉”嚴重違背“三公”原則,是典型的證券違法行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些年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始終保持對內幕交易、“老鼠倉”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打”高壓態勢,調查、處罰及移送的內幕交易案件是大幅度增加。但是,對內幕交易民事賠償這方面的問題也比較困難。

業內專業人士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推出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追究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方便相關受損的投資者索賠,讓這類違法違規的行為付出更大的代價。

持有人的損失如何補償?該由誰來補償?這已經成為基金行業長期的“老大難”問題。和訊理財客風控督查稽核部向記者表示:至少到目前為止,因“老鼠倉”蒙受損失的基民索賠,尚無成功維權案例。近些年,監管層確認的“老鼠倉”涉及多家基金公司,比如海富通5名基金經理翻船、匯豐晉信林彤彤自首、匯添富蘇競獲利3600萬、博時馬樂案驚動最高檢等等。“老鼠倉”的定案,往往也帶來基民維權訴求的一片呼聲,但“老鼠倉”賠償制度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也並非十分完善。

基民如何就“老鼠倉”提起賠償訴訟

對於基民如何就“老鼠倉”提起賠償訴訟,和訊認為基金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老鼠倉”基金經理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2013年施行的新《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實際維權過程中,基民在提起訴訟時的相關問題值得關注:首先,基金經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需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確認;其次,基民相關基金的購買時間應在該基金經理的違法違規期間,且由於基金經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了基金凈值的損失。同時,這兩個因素之間應存在因果關係。基民在提起訴訟的時候需準備的材料則包括基金買賣協議、申購協議、基金凈值損失跡象表、監管部門下發的處罰書等。

實際維權過程中,除了基民維權成本過高的現實原因外,當前基民維權領域中所存在的司法難題同樣不容忽視,比如基民的損失尚難界定、賠償金額尚難判定等等。和訊希望未來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並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從而切實為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帶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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