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德:公告董事會決議修訂「104年第10次庫藏股轉讓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2-08 18:00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12/08
2.公司名稱: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106/12/08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據公司法167-3條之規
定,修訂本公司「104年第10次庫藏股轉讓辦法」。
6.因應措施:
此次修訂內容為修訂第四條及新增第七條之一,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第四條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
及本公司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原則。受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
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所稱「子公司」
係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
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
為原則。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
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呈
本公司董事長核定。
第七條之一 無
修訂後
第四條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
及本公司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原則。受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
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所稱「子公司」
係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另依104年第10次庫藏股轉讓辦法細則訂定員
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
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前項受讓人之資
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
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呈本公司董事長核定。
第七條之一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依公司法167-3條規定,
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但因離職、繼承及特殊情況經董事
長同意不在此限。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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