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昇休閒:公告因本公司發生票據無法兌現之重大情事,為保全公司資產,已依公司法申請公司重整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內容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6/12/04
2.公司名稱: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依106年10月11日董事會決議,購買平溪河灣渡假村取
得三分之一產權及完整經營權。經與平溪河灣渡假村業主協議後,
得以分期支付買賣價金方式進行交易,且於同年10月20日完成第一
期款項交付,並進行辦理不動產產權過戶登記;同時依照合約開立
面額新台幣柒仟萬元之保證票據作為履約保證。
二、本公司自取得產權後,隨即將相關資料交銀行辦理融資作業,
以利於106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項新台幣柒仟萬元整,然因
銀行鑑價明顯不足以及作業時間延宕,導致本公司無法於約定期間
內,支付第二期款項價金。
三、因此本公司與業主,於第二期款項到期日前協調後續作業,過程
中業主主動提出解除契約之要求,而本公司亦同意辦理,在雙方合意
解除契約之情況下,此不動產買賣契約法律效力理當解除。
四、在與業主取得解除契約之合意後,理應由雙方律師協商後續相關
事宜,然業主竟將該保證票據提示兌現,導致本公司因存款不足無法
兌現該票據。
6.因應措施:
一、由於本公司第二季財報負債比例僅約25%,截至10月底為止自結合
併財報負債比例僅約31%,資產遠大於負債,本公司早已規劃將資產活
化增加營運資金,同時本公司今年度在併購展圓餐飲後
,年營收已達3.31億元,年增率達250%以上,考量本公司有重建更生
之可能,為保全公司資產,故本公司經董事會通過決議,已依公司法
向法院申請重整。
二、由於在買賣雙方取得解除契約之合意狀況下,業主已喪失保證票據
請求提示兌現之權利。現因業主逕行將票據提示兌現之行為,造成本公
司及投資人莫大之損害,本公司即將依法透過律師向業主提出民刑事訴
訟,以保護本公司及投資人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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