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鉅科:公告本公司之子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已執行完成。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11/13

2.公司名稱: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31925號函指示

辦理。

6.因應措施:

截至106年6月30日,Newmax International Co., Ltd.資金貸與東莞新旭公司餘額

新台幣(以下同)929,415仟元,業已超過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限額850,250仟元,

且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金額亦有超限情形案,本公司106年8月依規定向監察人及董事會

提報改善計畫,現已執行完成並於106年11月13日董事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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