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鋼: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0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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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6/11/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05/0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董事會決議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06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並於106年11月10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人之員工及得認股數
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
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交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
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轉換價格(計算至新臺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6)/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註6: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
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
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具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人之員工及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
事長核定後提交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有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若認股權人拒絕繳回,公司亦得逕行註銷。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
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轉換價格(計算至新臺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6)/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註6)/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6: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
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
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完整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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