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科技:本公司銀行存款遭假扣押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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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債權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相關文件案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北院隆106司執卯字第110352號
2.事實發生日:106/11/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銀行存款被假扣押一事,乃係本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之租賃糾紛案件,本公司遭假扣押之銀行存款為:臺灣銀行、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華南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
、華泰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第
一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
4.處理過程:經發局本案並未起訴,本公司將請法院令其起訴並提起抗告,提供反擔保撤
銷假扣押裁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事件發生確實造成本公司未來資金調度等影響
,目前本公司除確保公司正常營運外,並無造成財務及業務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請法院令其起訴並提起抗告,提供反擔保撤銷假扣押裁
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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