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光:說明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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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重訴字第25號
4.事實發生日:106/10/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
雙方簽訂之矽晶片買賣修約協議書後續是否履行產生爭議,
合晶公司遂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新日光公司提起第一審訴訟程序,
請求本公司賠償不履行合約造成的損害。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一審審理中對合晶公司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部分的預付款。
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0月13日一審宣判如下:新日光公司應給付合晶公司新台幣
5億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同時駁回新日光公司反訴請求合晶公司返還預付款的部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針對此第一審宣判內容,對本公司之財務、
業務,以及晶圓供應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針對此宣判內容,本公司深表訝異與不合理,且認為法院
判決結果有諸多違誤之處,必定於上訴期限內委請律師提起上訴,以維護本公司
之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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