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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修法 放寬最有利標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0-12 14:38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放寬政府機關採用「最有利標」的限制,讓機關辦理採購時,可以因案制宜,採取適宜的採購決標原則。同時,草案也規定辦理 2 億元以上的鉅額工程採購時,應該在機關內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策略,減輕基層承辦人員的壓力。(李人岳報導)

為了改善政府工程採購的效益,行政院會 12 日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工程會主委吳宏謀表示,修法草案放寬機關採用最有利標的限制,讓機關辦理採購時,可以因案制宜,採取適宜的採購決標原則。吳宏謀:『以往很多機關採購比較保守是「防弊重於興利」,我們希望未來修法之後,讓各機關的採購能兼顧興利與防弊。』


吳宏謀說,行政院從去年起鼓勵機關採用最有利標,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的機關已經不到從 1 成提高到目前的 5 成以上。

草案也增訂機關在辦理 2 億元以上的鉅額工程採購時,應該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策略和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的諮詢,提升採購效率、功能和品質規定,同時減輕基層承辦人員的壓力。修法條文中同時也增訂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該在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必須依照勞安法規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與設備,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另外條文也規定違規廠商「情節重大」的要件、機關公告將廠商列為拒絕往來時,也應給予廠商陳述機會,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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