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企業:最高法院就臺灣台北高等法院對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之第二審更審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台北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146號
2.事實發生日:106/10/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台北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
存在案件,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於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7號判決本公司應給
付新臺幣陸仟參佰零玖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本息,惟兩造當事人皆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經審理後,判定兩造上訴均為有理由,需進一步調查以求明晰,遂判決發回
臺灣台北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6,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
不會有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繼續配合台灣台北高等法院審理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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