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甲永和:本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中連)之民事訴訟案說明:中連就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9-26 15: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A.上訴人(即原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連)。
B.被上訴人(即被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重上字18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9/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一審: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依法提起訴訟事:訴之聲明
a.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
理變更規劃為相關產業用地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b.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億5010萬1140元整,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c.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d.聲明第2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B.二審: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頃於106年8月
18日接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民事判決,對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認有違誤,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
a.原判決廢棄。
b.(a)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
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b)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0,101,140元,及上訴人於105年5月23日
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c.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d.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
本公司一審勝訴,請參見本公司106/08/18序號2之重大訊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於106/09/26收到開庭通知書,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依法處理本案,
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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