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電: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9/20
2.公司名稱: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電子工程專欄或轉載自該專欄之相關網路媒體
6.報導內容:
Philips Lumileds 反擊晶元光電觸”冰山”,
7.發生緣由:106/09/20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
該媒體所報導之內容,早已於98年9月達成和解協議,該報導有混淆視聽之嫌,
請投資人審慎注意。
本公司曾於98/09/24發佈過重大訊息說明,本公司再次重申如下:
飛利浦(NYSE:PHG, AEX: PHI)與晶電(TSE:2448)已於98年9月24日宣布雙方就該
智慧財產權上之爭議達成和解協議。飛利浦將其AlInGaP發光二極體之技術授權予
晶電。依據和解協議,所有本訴及反訴均撤回。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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