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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假貨找不到賣家平台需賠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8 08:02


京華時報訊(記者袁國禮)國家工商總局昨天針對網售商品的抽檢發布《關於加強和規範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根據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組織對平台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對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要求賠償,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不能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抽檢過程中,平台要協助和配合抽檢,不得拒或者拖延。

工商總局表示,對網絡商品的抽檢將會有針對性,利用消費者投訴舉報以及日常監管執法中發現的情況,排查網絡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質量問題,最終確定抽檢範圍和重點商品品種。工商總局在《意見》中明確,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商品抽檢,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開展網絡商品抽檢。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轄區的網絡商品抽檢,組織開展對本轄區內登記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經營商品的抽檢。對於公關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則由平台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組織抽檢。


工商總局表示,網絡商品抽檢結果與下抽檢結果具有同等效力。對於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門可以責令商家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負責退貨。如商品被認定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安全危險的,應立即責令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採取警示、停止銷售等措施,並及時通報商品標稱生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工商部門將依據抽檢結果進行處,並將處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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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樣執法人員承檢機構消費者均可

《意見》規定,抽檢樣品買樣人可是工商執法人員,也可是承檢機構人員或消費者等。對經營者及商品信息、網絡交易過程等,採用網絡截屏、視頻錄像等取證手段全程記錄。對拆包查驗、封樣等應全程錄像並留存,必要時,工商部門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對被抽檢樣品的交易訂單等相關信息進行確認。

結果5個工作日內通知商家和平台

《意見》要求,工商部門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通知被抽樣的商家。檢驗不合格的應當通知樣品標稱的生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樣的,同時還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因經營者地址不詳等原因而無法通知的,可通過官方網站公告通知。

公開抽檢結果公佈綜合判定結論

《意見》明確要求工商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抽檢結果,包括樣品名稱、被抽檢網絡商品經營者、標稱商標、標稱生者名稱、規格型號、生日期、主要不合格項目、綜合判定結論等,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檢的,還要公佈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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