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利: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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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9/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之對象授權董事會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為限。
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未洽訂策略性投資人
目前暫定之應募人係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
(1)港信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2)吳政哲先生,本公司董事長
(3)魏玉媚女士,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
(4)丘世健先生,本公司關係人
(5)蘇淑貞女士,丘世健之配偶,本公司關係人
港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
丘世健(99.99%),本公司關係人
張聰順(0.01%),與公司之關係: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
私募普通股以不超過80,000,000股。
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不超過新台幣2億元以內,
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得私募額度:私募發行普通股以不超過80,000仟股以內,
及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不超過新台幣200,000仟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
係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定之。
(2)私募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
之八成訂定之。理論價格係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及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
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對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
普通股市價及市場慣例而定,又本公司針對前述私募有價證券之
價格訂定依據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之規定,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定應屬
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公司營運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
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
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
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
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私募有價證券
自交付起滿3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及向金管會申報補辦
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及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主要內容,除私募
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條件及轉換辦法、發行價格及
實際每股轉換價格、擔保條件、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劃項目
、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
與辦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
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
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
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
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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