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新科技:公告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6/08/28
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本公司竹圍廠區進行周界異味官能檢測,
經檢測結果異味濃度超標認定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將裁處罰鍰新臺
幣30萬元並限期改善、以及指派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參加環境講習2小時。
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規定辦理。
4.預估可能損失:新臺幣3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預計於106/09/22前依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來函規定辦理,檢送相關改善完成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罰鍰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2)公司基於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檢測之採樣點並非在法令規定周界之三公尺外,
採樣時即提出異議。因此本公司將依循雲林縣政府環保局賦予之異議訴願程序規定提
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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