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實業:代子公司必翔電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處必翔電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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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7/28
2.公司名稱: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 裁罰時間:106年7月27日
二、 受裁罰對像: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6551)為行為之負責人
伍○○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
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5日召開董事會通過為必
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背書保證新臺幣6億元,伍○○君未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
係之重要內容且討論及表決時未予迴避,並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且該次董事會議
事錄未敘明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
由、迴避情形等,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必翔電能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6.因應措施:
加強全體董監事教育訓練相關法律遵循,以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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