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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全:本公司前董事長訴訟案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20 20: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前董事長 謝漢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金上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06/07/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前董事長謝漢金利用本公司出售中和廠房之機會,為不利

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並使本公司遭受7,000萬元之損害乙事,投保中心認為本公

司前處分廠房受有損失乙事,由投保中心依投保法規定代位本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謝漢金對本公司支付受損害之賠償金額,此案前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3金字第50號審理後判決:原告(投保中心)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後投保中心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6金上字第5號審理後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於財務報告附註中,將本案有關之重要事項予以揭露,使投資人充分了解相關內

容,目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將密切關注此案之最新進展,以便於第一時間即時因應,及揭露令投資人了解。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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