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電: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限之改善計畫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6/29
2.發生緣由:依金管會106年6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22826號函辦理,
有關本公司由背書保證轉為資金貸與必翔實業(股)公司2億元超過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辦法」所訂限額1,180仟元,訂定改善計畫。
3.因應措施:本公司擬研議於5個月內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與必翔實業(股)公司,以該股
款銷除資金貸與超限部份。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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