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美: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China Metal InternationalHoldings(下稱「CMI」)公告建議延遲寄發私有化計劃文件之時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6/19
2.公司名稱:China Met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下稱「CMI」)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間接持有CMI 59.87%之股權
5.發生緣由:代重要子公司CMI公告建議延遲寄發私有化計劃文件之時間
6.因應措施:
茲提述要約人與CMI公司就該建議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出之聯合公告
(「聯合公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聯合公告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義。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除非取得執行人員之同意,否則計劃文件通常應於
聯合公告日期起計21天內寄發予計劃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按此規定,寄發
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或之前。
如聯合公告中所述,該建議及該計劃將僅在該計劃經法院會議批准以及其他
條件達成後才開始生效。開曼群島大法院需要進行法院聆訊,以便其就召開
法院會議頒佈指示。由於需要更多時間配合開曼群島大法院之時間表,已向
執行人員申請同意延遲寄發計劃文件之時限,從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延遲
至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執行人員亦已表示其有意同意延遲上述時限。
該計劃及購股權要約之詳細時間表將載列於計劃文件及在寄發計劃文件後由
要約人及CMI公司聯合作出之公告內。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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