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紡:獨立董事對本公司董事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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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6/06/08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羅嘉希/德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1-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改派案。
2-新光資產應結合毗鄰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所有747地號土地共同開發。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1羅嘉希獨立董事:本席認為新光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約占本公司75%強,故兩公司董
監席次應該一致,本席反對改派。
1-2吳昕紘董事:新光資產主要財產就是新紡士林廠,由於許多重大決議都是跟毗鄰的
新光醫療法人有關,原任吳東進董事、陳世龍董事、洪清福監察人均為須迴避與本身
利害有關之關係人,為利議事進行,允宜改派。
1-3成漢傑董事:成立子公司之目的,主要是滿足專業分工,且為母公司架設風險阻
隔的防火牆;職能既不同,董事成員未必須一致;況股東會剛改選完,股東既然選擇
現在經營團隊,我們也應該尊重經營團隊的提名。至於對子公司的監督是有必要的,
但那是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如何架設的問題,跟子公司經營團隊的組成無關。且獨董
的功能尚包括防止與董事自身利害有關事項的監督,我們應該監督新光醫院避免損害
公司利益才對。
2-1羅嘉希獨立董事:關於100%持有子公司資產開發處理事項並無禁止得由母公司監督
管理之理由,本案既已提出於母公司新紡董事會,即宜責成子公司提出相關具體資料,
包括各種整合面積開發之優劣比較等資料供董事會成員了解並討論。今公司董事會如決
議本案不得於新紡董事會做成決議,本席礙難贊同。
2-2成漢傑董事:成立子公司之目的,主要是滿足專業分工,且為母公司架設風險阻隔
的防火牆,職能既不同,就不可能越廚代庖代為決定;董事會在決定政策與控管風險,
土地大有大的好處與壞處,土地面積小有時反而開發容易,但這都是執行單位要去關心
的事項,不是董事會要去干預的內容。
2-3吳昕紘董事:本席也認為這是新光資產董事會的權限,但新光資產有受益,新光紡
織亦受益;我們希望新光資產這塊地有最佳獲利機會,惟若新光醫院參與合建能增加新
光資產利益創造三贏,我們樂觀其成,這就有賴新光醫院自己努力與開發商協談了。但
要新光資產為了增加新光醫院而延誤開發時程或者犧牲目前可得的利益,我們不能同意
,因為要以新光資產的利益為優先。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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