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6/06/082.公司名稱: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出售本公司所有台北市士林區陽明段四小段750、751、752、753、755地號等5筆土地持分1/4以上及其餘土地持分參與合建事。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