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利電子:本公司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依法提存擔保金,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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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中院麟民執106司執二字第50397號
4.事實發生日:106/05/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6年05月25日收受臺灣臺中法院執行命令,債權人聲
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166,00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1,328,000元之範圍內,
予以扣押。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於106年05月19日依法提存假執行之反擔保金新台幣166,000,000元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亦於106年05月22日正式發文諭令”免為假執行
而終結假執行程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已行文至台中區域之扣押銀行、囑託執行之相
關法院及債權人,免為假執行終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假執行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一向重視研發及尊重智慧財產權,從未對他人智慧財產權
有侵犯之意圖或侵犯之事實,已委任專業律師並已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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