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企業:最高法院就臺灣台北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之原判決部份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2 18:48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
104年台上字第2049號
2.事實發生日:104/11/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北地院民事庭一審判決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本
公司應給付新台幣2.7億元。本公司遂向台灣台北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台灣台北高等
法院民事庭宣判確認永安公司對本公司就該房屋租賃之遲延返還租賃物違約金債權
新台幣貳億柒仟萬元不存在。
4.處理過程:惟對造上訴最高法院,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對於上述判決發回台灣高
等法院重新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就該案件已於法院提存98,100仟元,另帳上已提列276,179仟元之負債準備,
該判決對公司營運應不會有重大影響。
裁決。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繼續配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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