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驛-KY:更正本公司106年6月19日不得召開股東常會暨進行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且不得妨礙侯尊中先生行使本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職務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5月19日北院隆106司執全午字
第411號執行命令。
4.事實發生日:106/05/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侯尊中先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禁止本公司於民國106
年6月19日召開股東常會暨進行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且不得妨礙侯尊中先生行使
本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職務。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5月19日北院隆106司執全午字第411號執行命令主旨,本公
司應於命令送達日起,依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主文第一項
「禁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召開股東常會暨進行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及第二項「不
得妨礙侯尊中先生行使本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之職務」,如不履行,法院得依法處怠金
或管收之。
6.處理過程:依照法院執行命令意旨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發佈重大訊息,並依照法院執行命令意旨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6/05/23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5月19日北院隆
106司執全午字第411號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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