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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5/22
2.公司名稱: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2款辦理,委託金融
機構代收價款,並與代收及票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
存儲價款合約書,且於訂約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公告。
6.因應措施:
(1)訂約日期:
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106年05月22日
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106年05月22日
(2)代收價款行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3)專戶存儲行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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