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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富圓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6年第一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私募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17 18:41

第三十四條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1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可轉換股數:單項或合計以不超過 50,000,000股為限。

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發行總額:上限為新臺幣5億元。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50,000,000股或上限為新臺幣5億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較

高者之八成為依據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理論價格將以涵

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定之計價模型定之。

(3)定價日、實際參考價格及理論價格,及實際發行價格(包括私募公司債轉

換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視市場狀況、客觀條件

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4)考量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之掛牌限制及交易限制等因素,

其價格之訂定應為合理。

(5)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最

近股價情形以及市場慣例。若因最近股價情形及證券市場變化致實際發行

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者,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其價

格之訂定應屬必要。因此造成累積虧損而影響股東權益,本公司日後將視

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以保留盈餘、資本公積或其他方式彌補

累積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各次私募

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財務結構之效益,對股東權

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係為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提高資金籌集

效率及機動性,故不採公開募集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

司債。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所轉換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

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

自由轉讓,屆時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櫃買中心申請並取得同意函後,始得

向金管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於公開市場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

數外,包括實際定價日、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

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若

因主管機關核定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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