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核准本公司聲請,禁止前任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原代表人宋正一行使本公司監察人職權,並禁止其等召集106年4月21日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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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宋正一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6/04/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和旺投資有限公司暨其指派之代表人(包括現所指派之代表人
宋正一及其後所指派之代表人)之監察人職務,前經本公司106年3月13日106年第1次
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任。惟本公司前任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宋正一仍以本公司
監察人自居,甚違法擅自行使監察人職權,包括宣稱召開業經本公司依法撤銷之106年
4月21日股東臨時會。故本公司前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況假處分,請求禁止和旺投資
有限公司及其原代表人宋正一行使本公司監察人職權,並禁止其等召集106年4月21日
股東臨時會,亦不得於該日起5日內以延會或續行方式為之等事項。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6年4月19日收到法院裁定,准聲請人即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及宋正一行使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
人職權,並禁止相對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及宋正一召集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
4月21日股東臨時會,亦不得於該日起5日內以延會或續行方式為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辦理後續事宜,以維護本公司與全體股東之
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由於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原代表人宋正一業經本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任
其監察人職務,依法本不得行使監察人職權。故宋正一或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均無權召
集4月21日股東臨時會,本公司亦早已依法將4月21日股東臨時會公告撤銷,4月21日
依法不會也不能召開任何股東臨時會,前經本公司發佈重大訊息公告在案。
二、惟前任監察人和旺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原代表人宋正一仍以本公司監察人自居,甚
違法擅自行使監察人職權,包括宣稱召開業經本公司依法撤銷之4月21日股東臨時會
違法修改章程及改選董事等,紊亂本公司正常經營,企圖製造董事長、董事會及公司
章程發生雙胞爭議,使3月13日股東臨時會後已恢復正常運作之本公司甚感困擾,為
維護本公司、全體股東、員工、往來廠商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本公司爰向法院
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對於法院肯認本公司主張,本公司甚感敬佩,並望前董
事長簡鴻文能以經營團隊好不容易維持近一個月之平和穩定為念,勿再以「職業股東」
手段再次掀起公司、員工、股東、社會大眾及政府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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