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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投資虧損減資企業 可列報損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11 15:03

近來不少上市櫃公司辦理減資,國稅局表示,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其他公司行號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黃悅嬌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有兩種:一是虧損減資,公司連年虧損辦理減資,是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其他公司持有這家公司股票,只要提出其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之前所獲配的股票股利,也可一併計算列報。另一種則是現金減資,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是因為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所需,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只是出資金額的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持有現金減資公司股票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拿三百萬元投資乙公司,獲配乙公司股票股利兩百張,按面額十元計算為二十萬元,乙公司後來因虧損辦理減資,減資比例百分之六十,甲公司可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就是以原始投資成本三百萬加二十萬元股票股利,乘以減資比例,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一百九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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