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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豐: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2 10:13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5050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989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1989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9.34000

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可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989,000股,其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9.34%,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次員工認股權證之發行,存續期間為一年,因員工認股權利之行使與否,端視員工個人理財及股票市場價格而定,且行使後之現金挹注亦能產生效益,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限制條款之內容:請詳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碩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及 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二條 發行期間: 董事會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 十(50%)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 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 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等,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724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 之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24,000 股。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10元。以董事會核准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為認股價格,認股價格若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一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 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即可行使認股權。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 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 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之 ,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已具行 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 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亦應比照自願離職員工辦理;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惟 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若其發行期間已到期者,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 度不再發行;若其發行期間未到期者,本公司將予註銷,其額度再發行。第六條 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 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 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第八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第九條 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 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契約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為放棄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之他人,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第十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證及數量、認股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 相關手續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得報經董事會 決議修訂。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碩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及 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二條 發行期間: 董事會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 十(50%)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 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 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等,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265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 之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265,000 股。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10元。以董事會核准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為認股價格,認股價格若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一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 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即可行使認股權。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 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 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之 ,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已具行 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 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亦應比照自願離職員工辦理;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惟 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若其發行期間已到期者,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 度不再發行;若其發行期間未到期者,本公司將予註銷,其額度再發行。第六條 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 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 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第八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第九條 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 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契約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為放棄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之他人,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第十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證及數量、認股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 相關手續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得報經董事會 決議修訂。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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