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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同: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56號延長緊急處置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全字第156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6年4月7日下午4時許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准予聲請人申請緊急處置期間延長三日至四月十日止。

6.處理過程:

臺北地方法院已於2017年4月6日開庭審理本件,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出庭依法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於4月6日庭訊中,已明確呈報聲請人欣同公司等之提名,

其被提名人依法形式審查所應檢附之文件,確有數項缺漏而於法不符之事實。

本公司靜待司法公正審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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