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56號延長緊急處置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全字第156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6年4月7日下午4時許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准予聲請人申請緊急處置期間延長三日至四月十日止。
6.處理過程:
臺北地方法院已於2017年4月6日開庭審理本件,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出庭依法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於4月6日庭訊中,已明確呈報聲請人欣同公司等之提名,
其被提名人依法形式審查所應檢附之文件,確有數項缺漏而於法不符之事實。
本公司靜待司法公正審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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