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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同: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56號緊急處置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請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全字第156號

4.事實發生日:106/03/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6年3月31日下午5時許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全字第156號緊急處置裁定及執行命令,

裁定主文為:相對人應將申請人共同提名之董事候選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

代表人楊永明、林宏信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林鵬良列入相對人民國106年5月11日股東常會

之董事及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並禁止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7日前為任何異動。

6.處理過程:

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規定,緊急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7日,

臺北地方法院定2017年4月6日開庭審理本件。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將依法提出答辯行使權利。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規定,緊急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7日,

臺北地方法院定2017年4月6日開庭審理本件。本公司已委任律師,

將依法提出答辯行使權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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