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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必翔電: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之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36款

1.事實發生日:106/03/25

2.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5

3.發生緣由:


本公司擬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需求之目的所為之保證案

4.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

葉光洲先生 興望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趙哲言先生 立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兼所長

5.前揭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之意見:

獨立董事葉光洲先生反對意見:對於公司股東權益及財務會有重大影響。

獨立董事趙哲言先生反對意見:意見與葉獨立董事一致。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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