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6/03/242.公司名稱: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辦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酬勞:新台幣1,611,812元。(2)員工酬勞:新台幣1,611,812元。(3)全數以現金發放。(4)與105年帳上認列費用估列金額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