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輝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21 18:40
第三十四條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母子公司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持股20.28%之股東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上限為普通股15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在上限150,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
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之八成以上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
形決定之。本公司因近日於興櫃股票之成交均價均未超過面額,致使本次私募價格可能
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係屬合理。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受市
場因素影響,依舊低於股票面額時,則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
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不排除因累積虧損增加
而須辦理減資。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公司 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擬於15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期能
募得長期穩定之資金,除可避免過於倚賴銀行借款,並可降低負債比與利息費用,減少
財務風險。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目前尚需挹注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達到
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
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
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股票擬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
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於證券公開市場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實際發行數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
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
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 為配合本次以現金增資私募發行普通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
理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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