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亞鋼管:本公司對王凱裕(原名:王旭陞)提起刑事訴訟案,判決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凱裕
(原名:王旭陞)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審議字第4067號
4.事實發生日:106/03/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5/03/30對王凱裕(原名:王旭陞)提起刑事訴訟案,
詳本公司105/03/30重大訊息。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6年3月6日收到判決,其主文為王凱裕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償其
價額。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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