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董有線TV報捷〉攜呂芳銘買TBC 承諾不經營新聞頻道 NCC准了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7-02-22 18:27
鴻海 (2317-TW) 董事長郭台銘、亞太電 (3682-TW) 董事長呂芳銘兩人以個人名投資台灣寬頻通訊 (TBC) 案終於准了。NCC 今 (22) 日以 22 項附負擔條款同意這件申請案,呂芳銘承諾不經營新聞頻道,未經同意 TBC, 關係人股份不得轉讓給鴻海及亞太,派任董監事也須經 NCC 同意。
呂芳銘及郭台銘分別以個人名義,購買 TBC 所屬海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以約 14 億元購買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 (APTT) 信託基金管理人 (MAMPL)100% 股權,其中呂芳銘持股 8 成,郭台銘持股兩成。
NCC 今日審查通過新加坡商 Dynami 申請受讓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 (APTT) 之信託基金管理人 (MAMPL)100% 股權。外界解讀認為,呂芳銘間接取得有線電視最後一哩。
NCC 表示,TBC 交易案今日以附負擔 22 項通過,主要可以分成四大面向,包括黨政軍條款、改善財務結構、加速基礎建設、維護市場秩序。
NCC 指出,改善財務結構部分,不得增加 TBC 旗下系統台的財務負擔,同時要改善負債,因目前負債比達 73%,要求呂芳銘要把負債比降低到 40%,同時不得再向銀行借貸,造成旗下系統台財務負擔。
至於加強國內基礎建設,NCC 表示,這部分很具體,將在今年第 2 季全部完成數位化且關閉類比訊號,今年第 4 季完成頭端升級,呂芳銘承諾在 2018 年提供 500M 寬頻上網,2019 年提供 1G 寬頻上網,且採用最新技術提供寬頻上網服務,提升每個光節點服務數到 250 戶,每個光節點服務用戶數將從 700 多個用戶進步到 250 個,進步力相當大。
NCC 強調,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呂芳銘承諾不經營新聞頻道;有關 22 項附加條款部分,NCC 進一步說明,在防止黨政軍介入部分,因亞太電及鴻海都是台灣上市公司,在未經同意下,申請人與關係人股份不得轉讓給鴻海及亞太電,以避免因此造成黨政軍介入。
另外,未經 NCC 許可,鴻海、亞太電及相關從屬公司不得擔任原系統經營者的相關董監事。NCC 表示,不是完全說一個人都不行,因為呂芳銘就是亞太電董事長,所以須經 NCC 許可同意,NCC 會詳細審視是否會影響黨政軍問題。
針對 22 項條款,NCC 簡單說明,第一項是防範陸資部分及黨政軍介入部分機制必須陳述且在期間不得做變更;第二項是受益憑證如果有重大變更,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有變更時,若根據新加坡法律要跟當地交易所通報時也要知會 NCC;第三項是信託基金管理人如果發生異動必須提出重新申請並尊循台灣法令,這一項主要就是防止黨政軍,有重大交易換人的話要經過法令許可才可以。
第四項是承諾在未來更換管理人儘量取得 25%;第五項是 TBC 所屬有些負債算是高,銀行貸款不得增加現有經營者負債;第六項是,經查核後發現 TBC 所屬的系統經營者負債比高,要求申請人須改善財務,提出財務及資金運用計畫,改善負債比例。
在資訊揭露部分,希望半年內提會計師簽證的四大財報到 NCC,目的是希望申請人能積極投資,不希望負債惡化能改善,同時把資訊揭露給主管機關。
第七項是未經同意申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大概是談到系統經營者與鴻海、亞太電的關係,未來申請人及關係人的股份不得出資,不得轉讓給鴻海及亞太,因兩家公司都是上市公司,有些資金是黨政軍資金,因為是個人持股,不希望轉給兩公司及從屬公司以避免黨政軍介入。
另外,未經 NCC 許可,鴻海及相關從屬公司不得擔任原系統經營者的相關董監事,NCC 解釋,這個部分不是完全說一個人都不行,因為呂芳銘就是亞太電董事長,所以不可能一個人都不行,但須經 NCC 許可同意。
第八項不會超過訂戶數三分之一;第九項是提供更高速寬頻服務,讓國內寬頻服務的速率跟品質提升;第十項是承諾今年第 2 季關閉類比訊號,比數位化更進一步,第 4 季完成頭端網路設備升級,今年每個光節點服務數降至 500 戶,2019 年降至 250 戶,且承諾高速寬頻上網服務 2018 年提供 500M,2019 年達 1GB。
第 11 項是保障通訊權利,推動寬頻普及,在偏遠地區積極推動,城鄉都能享受寬頻上網服務;第 12 項是與其他業者合作部分,避免未來可能不當合作,不得為不當的聯合行為,但經過申請則是可以;第 13 項是不得防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的情勢,TBS 有系統經營者,對頻道業者訂公平合理無差別待遇的上下架規章,不影響頻道業者公平上下架。
第 14 項為不得杯葛其他頻道到其他的系統經營者或 MOD 上架;第 16 項是本國文化部分,要求培植本土文化創意產業,提升內容多樣性及帶動數位內容產業的具體規畫,希望呂芳銘有這方面長才,希能帶動本土文化創意產業。
第 16 項是維護市場健全,確保頻道內容多樣性,不得基於競爭力利用市場地位影響頻道內容跟市場自由;第 17 項是申請人承諾不會申請經營新聞頻道,要經 NCC 核准才可以;第 18 項是申請人與終端設備商關係密切,未來合作對象,涉及終端設備,平台供應商,內容供應商時應以消費者權益考量,不能以申請人及關企直接控制的有線系統營者為限。
第 19 項是維持原有條件下,提供消費者有利於市場競爭的寬頻上網及電路出租服務;第 20 項為導入多元數位加值內容,以服務收視戶並提供自主選擇;第 21 項提供區內低收入戶收視費減免優惠;第 22 項配合 NCC 監理落實承諾事項,期盼透過這 22 項負擔條款,確保健全經營、觀眾與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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