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承泰:公告本公司退票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第1款
1.公司名稱: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退票、拒絕往來之日期:106/02/18
3.退票之往來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4.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日期:NA
5.退票之清償方式(請輸入〝已實際償付票款〞或〝以換票方式遞延票據債務〞):
因該支票之印章不符而退票
6.公告拒絕往來之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時適用,否則請輸〝無〞):不適用
7.因應及保全措施:巳向警局告發前董事長吳昊恩等人業務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行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前負責人吳昊恩於106年1月16日知悉其巳非本公司董事長,
除了聯合控股公司負責人曾麗珍與會計賴盈如等人,密謀拒與新任之經營團隊進行交
接之外,更將公司重要資產及相關財務資料(含銀行存摺、會計帳冊、空白支票、公
司印鑑等) ,竊至吳昊恩擔任負責人之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藏匿,使公司無法順
利運作,更於106年1月17日至24日期間,再利用與上海銀行觀音分行之關係,將本公
司之現金近新台幣四千萬元以盜領與轉帳之方式存入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在
更大膽於106年02月15日,利用盜竊本公司原留之支票,自行以舊印章來開立新台幣
17,816,888元之支票,存入聯邦銀行大園分行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意欲再
行淘空並造成本公司退票後財務債信不佳,吳昊恩為掏空公款之累犯,甫於105年12月
23日因偽造文書及掏空捷禾投資有限公司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整,遭新北地院共判刑
3年6個月,仍不知悔改還變本加厲,因此現任經營團隊巳將吳昊恩與同夥之犯行向檢
調單位舉報,而該支票因印鑑不符巳遭票交所退票,對本公司之票信造成影響,本公
司亦將向吳昊恩及其同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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